(2013)镜执字第0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名彩与孙占发、阮素青、孙佳、何毅、芜湖妍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名彩,孙占发,阮素青,孙佳,何毅,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芜湖妍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482-2号申请执行人刘名彩,女,196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占发,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阮素青,女,1971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佳,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毅,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占发,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妍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孙佳,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占发、阮素清、孙佳、何毅、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芜湖妍琦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毅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南陵县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