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贵萍、蒋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贵萍,蒋天华,吕林建,蒋永忠,蒋晓燕,黄兰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天正路(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946230-9。法定代表人:黄春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钟贵萍,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天华,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吕林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蒋永忠,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蒋晓燕,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显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兰莉,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显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贵萍、蒋天华,第三人吕林建、蒋永忠、蒋晓燕、黄兰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70元,实际收取270元,此款由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