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田某珠诉王某凯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珠,王某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田某珠,女。被告王某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珠诉被告王某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珠负担。审判员 冀俊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