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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田某珠诉王某凯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珠,王某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田某珠,女。被告王某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珠诉被告王某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珠负担。审判员  冀俊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