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鄂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鄂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在审理原告鄂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鄂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75元。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孟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