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福龙与惠安县振惠木器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龙,惠安县振惠木器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林福龙,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惠安县振惠木器厂,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许惠阳,厂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广海大厦A幢07-08室。代表人张文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龙与被告惠安县振惠木器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福龙于2015年4月2日以本案因案件事实发生变化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福龙撤回对被告惠安县振惠木器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福龙负担。审判员 骆作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