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路海军与杜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海军,杜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18号申请执行人路海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永春,男,汉族。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4)崇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杜永春应给付申请人路海军案件款135859.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0元,执行费1937.88元,以上总计138677.3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永春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永春在银行的存款至138677.38元,直至案件款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