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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辉与被告乔井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辉,乔井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939号原告李艳辉。被告乔井翠。原告李艳辉与被告乔井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辉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马长山介绍相识,2014年7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纱再婚。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30000元。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近1个多月,被告经常出门不回家,双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按原告提供住址不能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艳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广新审 判 员  惠玉田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