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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佰锋与被告龚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