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警卫处后勤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933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任秀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咚,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警卫处后勤部。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警卫处后勤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警卫处后勤部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警卫局下属职能部门,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警卫处后勤部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