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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开利与重庆迪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利,重庆迪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14号原告王开利,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迪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1-3号第七层。法定代表人皮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利与被告重庆迪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利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开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