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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凤与赵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吴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与被告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秦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