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焦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齐河县潘店镇张楼新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同河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潘店镇张楼新村村民委员会,李同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焦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齐河县潘店镇张楼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振才,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怀海,齐河县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同河,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县潘店镇张楼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同河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河县潘店镇张楼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河县潘店镇张楼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齐河县潘店镇张楼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