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安徽坚石物质有限公司与黄定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坚石物资有限公司,黄定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40号原告:安徽坚石物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90462-6。法定代表人:王晴。被告:黄定亮,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坚石物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定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坚石物质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坚石物质有限公司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坚石物质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迟友林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