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法刑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华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21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华蓥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伟,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华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双小路43-6号门市开设麻将馆,提供麻将机供不特定人员打“倒倒糊”或“血战”,并从每桌每场抽头人民币100元至500元,共获利人民币10万元。2014年7月2日,华蓥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韩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8880元,查获麻将机7台。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向华蓥市公安局缴纳暂扣款人民币15万元。原判以经过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韩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三、查获的7台麻将机,予以没收。上诉人韩某某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韩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上诉人韩某某开始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仅是一般娱乐场所,是后来打麻将的人发生了变化,其娱乐场所的性质才转化成赌场。2、上诉人平时表现较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华蓥市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上诉人韩某某适合社区矫正,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韩某某缓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量刑是在法定幅度内,二审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考虑判处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该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1.立案决定书华蓥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3日决定对韩某某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华蓥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3日决定对韩某某执行拘留。3.取保候审决定书华蓥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23日决定对韩某某取保候审。4.逮捕决定书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因案情需要决定对韩某某逮捕。华蓥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1日将韩某某逮捕。5.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1月初到2014年7月2日,刘某某一直在韩某某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旁边的茶馆负责煮饭,茶馆里的人通过打麻将方式赌博,楼上有时打“血战”,有时打“倒到糊”,楼下的打“搓搓麻将”。(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老婆韩某某在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旁边的一个一楼门市开茶馆。(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段某某与张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在双河小学附近的一个茶馆打100元一颗子子的“倒倒糊”,茶钱是500元,抽齐了500元老板就不抽了,刚打第三把的时候警察就来了,并被警察扣押了700元赌资。另证实上前天下午她也在这个麻将馆打了一次100元钱的“倒倒糊”,那些人她不认识,因为他们都是凑满四人就开打。老板是女的,她不认识。(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与段某某、张某某、丁某某一起打牌的经过,与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一致。(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与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一起打牌的经过,与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一致。(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与段某某、丁某某、赵某某一起打牌的经过,与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一致。(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15时许,周某某与游某某、赵某甲、林某某在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向双河小学梯子方向走的第一家茶馆二楼第二个房间打100元的“倒倒糊”麻将,她与屈某某合伙打一方,输赢各一半。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他们去茶馆,人数够了,老板就组织他们打一桌“倒倒糊”。茶馆老板是韩某某,她每桌抽500元,如果这桌散了,另组人一桌的话再抽500元,每桌是自摸一把抽100元,一共抽五个自摸,打牌的人打完后也可以在那里吃饭,韩某某专门请了一个人煮饭。另证实当天有六桌人打麻将,二楼只有他们一桌。(8)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9)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10)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1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中午14点左右,王某某来到双河小学那边的麻将馆耍,后来老板“小韩”韩某某安排他与舒某某、蒲某某、还有一个跑了的女的打100元的“搓搓麻将”,打了一个小时左右,抽了400元茶钱,后来公安局的来了。收钱有时是老板韩某某收,有时是她请的服务员收,有时是打牌的主动喊老板过来拿给她。韩某某请了两个,一个煮饭,一个打扫清洁,打扫卫生的也帮老板收钱。另证实当时打牌的有30几个人。(1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中午大概两点左右,在老板韩某某安排下,舒某某与王某某、蒲某某、一个喊不出名字女的打100元的一颗麻将“倒倒糊”,打了不到一个小时,警察就来了,那个叫不出名字的女的从门市旁边的一个门跑了。韩某某麻将馆是按照五颗一桌来收费,打一百一颗的“倒倒糊”就收取五百元的费用,老板免费提供茶水和水果、伙食。(14)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某和舒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1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一点半左右,罗某某与罗某甲、杜某某、林某甲在华蓥市双河小学旁边韩某某开设的麻将馆里打100元拖200元的“倒倒糊”麻将,即哪家糊牌了,放炮的人给糊牌的人100元,哪家自摸了,自摸就赢其他三人每人200元,自摸的人要抽100元给老板韩某某,每桌要抽500元,后来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人来罗某某这桌接打了几把。打到大概四点多钟,警察就来了。(16)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罗某某的证言一致。(17)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罗某某的证言一致。(1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罗某某的证言一致。(1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大约3点左右,黄某来到双河小学下面“小韩”的茶馆,开始打的10元一颗,后来她换到一桌与王某甲、兰某某、廖某某打100元一颗的“倒倒糊”,没打多久,公安的人就来了。茶馆老板叫韩某某,要抽茶钱,一般抽5颗,打10元就抽50元,打100元抽500元,这个茶馆共开了2个多月,这天生意很好,坐了6、7桌的样子。(2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大约3点多钟,王某甲与黄某、兰某某、廖某某在华蓥双河小学校门外下坡中间的那个巷子里最后那个门市打100元拖200元一颗的“倒倒糊”麻将。茶馆老板叫韩某某,要抽茶钱,每桌只要“自摸”的,就要抽赢家100元,一桌抽500元,这个茶馆王某甲打过4次,这天坐了6、7桌的样子。(21)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2点过兰某某存完钱到双河小学下面斜坡坡的一家茶馆打牌,开始打的10元一颗,后来与王某甲、黄某、廖某某打100元一颗的“倒倒糊”加字加杠,只打了几把警察就来了。茶馆老板叫韩某某,要抽茶钱,自摸交一颗牌钱,打一百元交一百元一颗,她去的时候牌钱交完了,具体交几颗她不晓得,茶馆开了2个多月了,平时一般有3、4桌打麻将的,茶馆里除了老板外,还有一个煮饭的老婆婆。(2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2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14时左右,陈某甲来到双河街道办事处附近双小路的一个门市与一男两女打100元一颗的“倒倒糊”麻将,打了大约两小时后就让别人打了。麻将馆老板姓韩,女的,35岁,老板要抽成,自摸了就抽100元,共抽500元。(2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3点多钟,黄某甲来到双河街道办事处旁边的巷道里面的第一家麻将馆打100元拖200元的“倒倒糊”,加字加杠,打了两把警察就来了。她打的那一桌有五个人,其他四个人40岁,都是女的。茶馆老板叫小韩,具体什么名字她不知道,老板要抽钱,自摸抽一颗,100元,一桌抽几颗不晓得,我去的时候已经将牌钱抽齐了。老板免费提供饮食和水果,茶馆里除了老板外,还有请了一个煮饭的、一个打扫清洁的、一个洗麻将的。(25)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3点多钟,贺某来到双河街道办事处旁边的一家麻将馆和一些不认识的女的打100元一颗的“倒倒糊”麻将,打了一把警察就来了。茶馆老板叫小韩,具体什么名字她不知道,因为今天她第一次去打麻将,据说老板是自摸抽一颗,具体抽几颗不晓得。(2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15时许,刘某乙到双河街道办事处附近一家麻将馆耍,后来就与王某乙、杨某、一个不熟的女的打100元一颗的“倒倒糊”麻将。茶馆老板叫韩某某,她是自摸抽100元,抽满500元就不抽了,换人也不重新抽茶钱了。抽的钱老板会负责打牌的中午、晚上的餐点及茶水。老板要借钱给人打麻将,但是不收利息,茶馆除了老板外,还有一个做饭的和一个倒茶水及扫地的。(2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下午2点多钟,王某乙来到韩某某开的茶馆打麻将,后韩某某安排其与刘某乙、梅某某、唐某甲、杨某5个人打100元拖200元一颗的“倒倒糊”麻将,打了大概20分钟左右,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她们一桌韩某某要抽5颗子子,也就是500元,一般是自摸抽一颗,每半天抽一次。(28)证人梅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乙的证言一致。(29)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乙的证言一致。(3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乙的证言一致。6.上诉人韩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1日,我以3万元一年的价格在华蓥市明光路双河街道办事处旁边租了门市,摆了几台麻将机开始营业,来我门市打的都是“血战”与“倒倒糊”,“血战”与“倒倒糊”都是至少四个人围起,各坐一方,然后用麻将进行赌博,都按照时间收费,上午、下午、晚上各一算一场。“血战”按赌博大少收费不一样,打5元一番的一场收50元,打10元一番的一场收100元。打“倒倒糊”最低都是打10元一番的,收50元一场,打20元一番的,收100元一场,打30元一番的,收150元一场,打50元一番的,收250元一场,打100元一番的,收500元一场。茶馆是我一个人经营的,请了一个负责煮饭的刘某某,一个负责打扫卫生和洗麻将的“李菊儿”,茶馆是错层的,楼上有两台麻将机,楼下有6张麻将机。我一个月可以收入5万元左右,因为到我门市来打牌的主要是打的100元一番的“倒倒糊”。现在除了我打牌输的和平时开销的,期间共盈利10万元。我平时没有记账,也没有账本。2014年7月2日早上有1桌人打50元一番的“倒倒糊”,我收了150元钱,下午有四桌人的牌钱凑齐了,都是打的100元一番的“倒倒糊”,还有一桌在楼上,具体哪些人我记不清楚了,楼上的只晓得有个叫“小琴”的女的。他们才开始没打多久,警察就来了。这天我共获利2150元。另有11000元左右现金被扣押了。7.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黄某甲的辨认笔录,2014年7月2日辨认人黄某甲在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办案中心询问室指着4号照片(韩某某)说:“她就是小韩,她就是麻将馆的老板。”(2)蒲某某的辨认笔录,2014年7月2日辨认人蒲某某在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指出3号照片(韩某某)就是韩某某。(3)舒某某的辨认笔录,2014年7月2日辨认人舒某某在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指出3号照片(韩某某)就是韩某某。(4)王某某的辨认笔录,2014年7月2日辨认人王某某在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指出3号照片(韩某某)就是小韩。(5)刘某某的辨认笔录,2014年7月2日辨认人刘某某在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指出7号照片(韩某某)就是韩某某。(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华蓥市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7月2日16时00分至17时18分对现场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双小路43-6号韩某某经营的门市内进行勘验,并附照片10张。8.书证(1)检查笔录,证实华蓥市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7月2日16时11分至16时31分度对华蓥市双河街道双小路**-*号韩某某经营的麻将馆进行检查,发现麻将馆内有二十余人在打麻将,麻将桌抽屉内有大量现金,遂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双河派出所接受讯问。(2)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证实华蓥市公安局对韩某某经营的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双小路**-*号麻将馆内的7台机器麻将机(内有2副麻将)进行扣押。(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华蓥市公安局对梅某甲、王某乙等30人进行行政处罚。(4)一般缴款书复印件,证实华蓥市公安局对韩某某银行账户中15万元人民币予以暂扣。(5)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韩某某系传唤到案,且在传唤过程中无反抗、逃跑行为。(7)户籍信息,韩某某,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评估意见书,证实华蓥市司法局对上诉人韩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上诉人韩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9)个人情况说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民太村村民委员会证实韩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家庭困难。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韩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5)华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维持(2015)华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追缴被告人韩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查获的7台麻将机,予以没收。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爱华审判员 杨天兵审判员 万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