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威海威尼堡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沈秋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威尼堡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沈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威尼堡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秋利,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威尼堡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秋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1996)威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沈秋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2013.40元,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上述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威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沈秋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