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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宇寒申请执行绵阳市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宇寒,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吴宇寒,男,汉族,生于1968年。被执行人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格。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吴宇寒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4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