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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裴路增与刘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路增,刘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裴路增,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建锋,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路增诉被告刘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路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建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裴路增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路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路增负担。审 判 员 刘华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于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