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裴路增与刘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路增,刘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裴路增,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建锋,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路增诉被告刘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路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建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裴路增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路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路增负担。审 判 员 刘华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于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