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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XX、刘XX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刘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7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毛XX、刘XX盗窃罪一案,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22日以庆龙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XX、毛XX伙同他人窜至大庆市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二厂第二作业区南5-丁3-P2046油井开井盗窃原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袋装原油1.45吨,散装原油0.66吨,共计2.11吨,价值人民币8599.55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第二作业区。上述事实,被告人毛XX、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接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丢失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回收证明,过秤单,原油价格说明,被告人刘XX、毛XX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说明,抓逃说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依法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追缴,造成的损失较小,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建福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审 判 长  曲士光代理审判员  吴 卿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爽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