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尚前与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尚前,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魏尚前。被告: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联盟路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信俊。被告:武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长湖小区44号楼18号。法定代表人:胡国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尚前与被告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尚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昌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尚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