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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方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方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含谦,男,1975年3月2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大方县XX乡XX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蔡芝新,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勾某松(别名勾某东),男,1980年3月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大方县XX镇XX村**组(户籍所在地为大方县XX乡XX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被告人勾某某,男,1983年2月27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大方县XX镇XX村(户籍所在地为大方县XX镇XX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含谦及其辩护人蔡芝新、被告人勾某松、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熊含谦用摩托车送陈某勋到大方县绿塘乡高潮村高潮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工地安装水电,中午到工地以后,熊含谦便请在工地上做工的勾某松带熊含谦去挖红豆杉,勾某某也随熊含谦、勾某松一起到绿塘乡高潮村洞边组迷拉冲的山林里,熊含谦、勾某松在山上用挖锄和手锯共同采挖野生红豆杉8株,熊含谦、勾某松又分别用手采挖幼树2株;勾某某在勾某松告知挖的是红豆杉后用手采挖幼树1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熊含谦、勾某松共同采挖的8株及其二人分别采挖的2株、勾某某采挖的1株野生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指控上述事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的供述、作案工具、证人谭某学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自愿当庭认罪,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熊含谦的辩护人认为,熊含谦自愿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熊含谦用摩托车送陈某勋到大方县绿塘乡高潮村高潮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工地安装水电,中午到工地以后,熊含谦便请在工地上做工的勾某松带熊含谦去挖红豆杉,勾某某也随熊含谦、勾某松一起到绿塘乡高潮村洞边组迷拉冲的山林里,熊含谦、勾某松在山上用挖锄和手锯共同采挖野生红豆杉8株,熊含谦、勾某松又分别用手采挖幼树2株;勾某某在勾某松告知挖的是红豆杉后用手采挖幼树1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熊含谦、勾某松共同采挖的8株及其二人分别采挖的2株、勾某某采挖的1株野生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熊含谦供述:2014年12月7日上午,邻居陈某勋打电话说要搭乘他的摩托车到绿塘乡去安装水电,并说那里有红豆杉,送去后可以挖红豆杉回来栽。他骑摩托车送陈某勋到绿塘乡工地时已12时许,陈某勋带他到工棚里就去干活了,当时工棚里有勾某松和勾某某等四人在,他问谁知道哪里有红豆杉,去挖来栽。勾某松说“我晓得的,反正今天又不上班,大家一起去挖棵把。”勾某某也说“反正没有事情做,大家一起去。”后勾某松就拿了四个蛇皮口袋,装了一把手锯和一把小挖锄,扛在肩上,他们就一起去山上了,发现红豆杉后,他们先把树干锯掉再挖,他同勾某松合伙挖了8棵大的,大约有七八公分左右粗。挖完后,他又用手拔了2棵小的,2棵都是香签那么粗细,10来公分高。勾某松也单独拔了2棵小的。勾某某看到他们挖,就在那山上扯了两棵红豆杉。挖完后他们走到了山脚土里时,遇到了一个姓周的护林员说“你们乱挖,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勾某某听后,就拿了一颗回山里去栽了,这时又来了另一个护林员叫他们把红豆杉扛到村里去处理。到村里后,绿塘派出所民警来了,把他们和他们挖的红豆杉一起拉到了绿塘派出所。他是听到很多人都说红豆杉可以治癌症才去挖的。他刀知道野生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他曾妻子杨某说店子村的村支书王某开会向群众宣传过,叫他不要乱挖。(二)勾某松供述:内容与被告人熊含谦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另供述,他本不想挖的,知道挖红豆杉是犯法的,是熊含谦要挖红豆杉,他们的工头陈某龙喊他带去挖他才去的,他们挖的时候勾某某在旁边看。他和熊含谦挖好红豆杉后,勾某某就在那山上用手拔了两颗红豆杉苗,大约有10来公分高,有香签那么粗。后来护林员来打招呼后,勾某某又拿了一颗会山上栽起了。他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因那段时间,政府都在宣传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工地老板谭某学于案发前不久也在工地上的工棚里面给他们打过招呼说,野生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叫他们不要乱整,是犯法的,当时勾某某也在场的。他妻子卢某飞也给他说过,乡政府的人到村子里专门对红豆杉做过宣传,说红豆杉和其他动物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叫他在外面不要乱整。(三)勾某某供述:内容与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另供述,是熊含谦提出来要去挖的,去挖红豆杉那天,熊含谦和陈某勋到工地上后,熊含谦说要去挖树兜栽,他们的工头陈某龙就喊勾某松带熊含谦去挖的,那天,他觉得一个人在工地上无聊,才和熊含谦、勾某松去的。他们到山上以后,勾某松看见山上有一棵已经被别人锯过的红豆杉,勾某松就指着那棵红豆杉给熊含谦说:“这就是红豆杉”,然后两人就开始挖,看见勾某松和熊含谦挖好红豆杉后,他问两人挖的那是什么,勾某松对他说“幺,你不懂,这就是红豆杉”,听勾某松说后,他想扯两棵红豆杉回去栽,当时他站的那个位置正好有两棵红豆杉,他就随手拔起来了,下山的时候被护林员逮住后他又拿一棵返回原地栽起了。他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他们在工地上做活时,2014年11月26日,老板在他们宿舍里面向他们介绍过红豆杉,并说现在上面到处宣传,不准乱挖红豆杉,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二、证人证言(一)黄某富:2014年12月7日17时,高潮村的副主任周某运打电话给他说,有三个人在高潮村洞边组迷拉冲的山上挖红豆杉,后来他就打电话给绿塘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报案。2014年8月份起,绿塘乡政府就开始对野生红豆杉保护方面做过宣传。重点主要是红豆杉生长比较集中的高潮村等地方,主要方式是在公众场所醒目的地方张贴宣传画,并与农户签订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入户告知书。(二)谭某学(勾某松、勾某某做活工地老板)证言:他在案发半个月左右前的一天给勾某松、勾某某说过红豆杉是受国家保护的,不要乱挖,挖了是犯法的。(三)王某(凤山乡安监站工作)证言:他兼任大方县凤山乡店子村支部书记,他在村里召开会议时向群众宣传过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叫群众不要乱挖,乱挖是犯法的。村里面还把宣传画分发到各村民组张贴。在店子村的宣传栏上张贴得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宣传画。(四)周某运证言:2014年12月7日,赵某伦打电话称有三个人在洞边组迷拉冲的山上挖红豆杉,他赶到现场对那三个人说:“你们晓得挖这个犯法不,你们挖的这个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然后熊含谦对他说懂的,叫他高抬贵手,后来他们就把挖红豆杉的三个人一起带到村委交给派出所的人了。他们村委会对野生红豆杉保护方面作过宣传,是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保护野生动植物入户告知书来宣传的,村委会周围包括高潮小学门口都贴得有的,平时召开会议作专门宣传。(五)赵某伦证言:案发当天,周某忠打电话给他说有几个人在高潮村洞边组迷拉冲的山上挖红豆杉,他打电话叫周某运去拦住挖红豆杉的人。他到办公室时,周某运和绿塘派出所的人已经把挖红豆杉的人带到村委会,他们就把挖红豆杉的那三个人和红豆杉一起用一辆皮卡车带回派出所了。他们村委会对野生红豆杉保护方面作过宣传,是通过张贴宣传的,发放保护野生植物入户告知书,平时也召开会议作专门宣传。(六)刘某瑞证言:2014年12月7日,他在巡山时接到高潮村领导的电话称,高潮村洞边组迷拉冲山上有人挖红豆杉,叫他去看,他赶到现场的时候周某运已经在现场了,后他和周某运就将挖红豆杉的三人带回村委会,最后绿塘派出所的人来就把三人带到派出所去了。最后才听说三人是来修高潮小学教师宿舍的工人。高潮村委对红豆杉的保护作过宣传的,既张贴过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画,也发放过野生动植物保护入户告知书到每家每户。高潮村委会及高潮小学周围张贴有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画。三人采挖的红豆杉是野生的。(七)周某忠证言:2014年12月7日15时许,他看见三人从迷拉冲的山上提一些树蔸和小树苗下来装在口袋里,他看见装的是红豆杉,就打电话给赵某伦。后周某运和看山的人来就把挖红豆杉的那三个人带走了。被挖的红豆杉是野生的。(八)陈某龙证言:案发半个月前,谭某学给勾某松、勾某某讲过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叫他们不要乱挖,挖了是犯法的,当时有他和勾某松、勾某某在场。(九)陈某勋证言:2014年12月7日,陈某勋和熊含谦、勾某松等人在高潮村教师宿舍那里的工地上时,他给熊含谦等人说红豆杉现在是国家保护的植物,不能乱挖。他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是在他们凤山乡谢都村那里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牌上看见的,那个宣传牌上面介绍说野生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十)周军证言:被采挖的红豆杉是野生的,是山里自然生长的。(十一)陈光利、陈佰均证言:凤山乡店子村在2014年农历7、8月间就开始宣传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每个村民组都张贴得有宣传画。店子村支书王某开会宣传过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叫群众不要乱挖,会上还当场发宣传画给群众看。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熊含谦对采挖的红豆杉及采挖红豆杉的现场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014年12月8日,熊含谦在大方县林业局停车场对自己所采挖的10株红豆杉进行指认;2014年12月15日,熊含谦对自己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的10处采挖现场进行指认。(二)勾某松对采挖的红豆杉及采挖红豆杉的现场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014年12月8日,勾某松在大方县林业局停车场对自己所采挖的10株红豆杉进行指认;2014年12月15日,勾某松对自己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的10处采挖现场进行指认。(三)勾某某对采挖的红豆杉及采挖红豆杉的现场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014年12月8日,勾某某在大方县林业局停车场对自己所采挖的1株红豆杉进行指认;2014年12月15日,勾某某对自己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的采挖现场及其采挖后又将所采挖的1株红豆杉返回栽培的现场进行指认。(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大方县绿塘乡高潮村洞边组一地名叫迷拉山南面和西面两座山的山林里,两座山的上下均连绵有其他山林。现场海拔高度约1860米,山型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势陡峭且呈悬崖状,山林属天然杂灌林木,山上均无人行便道。现场两座山之间为梯形耕地,两山之间距离约180米,因气候原因,山上有凝冻。两座山上均有攀爬的痕迹,山林中发现有零星散落的疑似红豆杉枝叶,森林植被上面有被采挖树木翻动的痕迹,在西面的山林里有一株已经锯断丢弃的疑似红豆杉树枝,南面山林一石头下面发现一株疑似红豆杉幼苗周围有新鲜泥土且具有人为翻动过的痕迹。(五)现场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概况。(六)扣押笔录及照片:2014年12月8日,民警在大方县林业局停车场对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持有的野生红豆杉树兜8株、幼树5株,手锯、挖锄各一把进行扣押。(七)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勾某松、熊含谦、勾某某持有的疑似野生红豆杉树兜8株、疑是野生红豆杉幼树5株、手锯一把、挖锄一把。(八)发还清单:将扣押的疑是野生红豆杉树兜、幼树发还大方县林业局。(九)照片:扣押后交大方县林业局栽培在箐梁子的红豆杉的照片、张贴在大方县凤山乡店子村店子组公示栏上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的照片、张贴在大方县绿塘乡高潮村高潮小学路口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的照片。(十)取样笔录及取样照片:2014年12月8日10时46分至11时07分,在勾某松、熊含谦、勾某某以及见证人裴家模、刘平的见证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勾某松、熊含谦、勾某某非法采伐、毁坏的13株疑是野生红豆杉进行扣押,并当场用剪刀和手锯分别在13株疑是野生红豆杉树上随机提取9份树枝和8份树干横截面作为样本检材,拟移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树种。提取样本共17份,分别用标签进行编号,依次为树枝样本1-9号,树干横截面样本10-17号,标注结束后将17份样本装入物证封装袋。(十一)照片:犯罪嫌疑人勾某某采挖后又返回原地栽培的疑似野生红豆杉幼树四、鉴定意见:检材为红豆杉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规定,红豆杉属所有种均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五、物证:挖锄1把、手锯1把六、书证(一)户籍证明:熊含谦出生于1975年3月2日,住贵州省大方县XX乡XX村XX组;勾某松出生于1980年3月8日,住贵州省大方县XX乡XX村XX组;勾某某出生于1983年2月27日,住贵州省大方县XX镇XX村XX组。(二)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12月7日下午,我大队接绿塘乡政府副乡长黄某富报案称有人在绿塘乡高潮村洞边组的山上采挖红豆杉。接警后我大队领导立即带领民警赶往绿塘乡,到绿塘以后,绿塘派出所已先期出警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并口头传唤至绿塘派出所,后绿塘派出所按规定将此案移交给我队。我队立即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到大方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2014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大方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我局办理的大方县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犯罪嫌疑人勾某某共非法采挖疑似野生红豆杉2株,其中1株为幼苗。2014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在山上将所采挖的红豆杉装袋后在下山途中被当地护林员抓住后,犯罪嫌疑人勾某某便将其采挖的其中1株疑似野生红豆杉幼苗返回原地栽培。犯罪嫌疑人勾某某将其采挖后又返回原地栽培的1株疑似野生红豆杉幼苗因无法剪枝取样,所以未作鉴定”。该株疑似红豆杉幼苗规格为:离地面高约3.6cm,最长枝叶约3.4cm,检尺照片3张附后。(四)大方县公安局绿塘派出所情况说明:“2014年12月7日下午,我所接到绿塘乡高潮村村主任周某运报警称:有三个人在高潮村山顶上挖红豆杉,接警后我所立即组织民警赶往现场,将嫌疑人与红豆杉一同带到绿塘派出所。并迅速联系森林公安局,将嫌疑人及红豆杉交由森林派出所民警带走”。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违反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明知野生红豆杉是珍贵植物,而以采伐,并将所挖红豆杉枝条锯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共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8株、分别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2株,属于情节严重,对其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勾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1株,对其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本案的发生,犯意系被告人熊含谦发起,应认定其为本案的主犯,勾某松、勾某某仅起次要的作用,可认定二被告人为本案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熊含谦、勾某松、勾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熊含谦、勾某某从轻处罚,对勾某松减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打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珍贵树木红豆杉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含谦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勾某松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三、被告人勾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志武人民陪审员  蒙 丽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