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郭树烽与张晓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郭树烽。委托代理人李培红,北京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烽诉被告张晓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郭树烽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