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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郭树烽与张晓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郭树烽。委托代理人李培红,北京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烽诉被告张晓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郭树烽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