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非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王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非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孟宪义,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武,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6日对王武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4)5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4)5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姜 静审判员 李志兵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