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87号原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芦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