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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凤霞与被告张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霞,张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周凤霞,女。被告:张志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霞与被告张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霞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周凤霞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凤霞负担。审判员 :范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