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凤霞与被告张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霞,张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周凤霞,女。被告:张志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霞与被告张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霞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周凤霞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凤霞负担。审判员 :范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