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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常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东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蒋人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费高云,该市市长。上诉人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因诉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霞代理审判员 李 昕代理审判员 张松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