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涛与朱红林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涛,朱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陈涛,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朱红林,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陈涛因与被申请人朱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红林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润晖苑1单元2层201号商品房、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政法楼411室商品房(备案号2014029950),并提供陈涛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张公山625栋1-1号房产(房地权证蚌私字第20120049**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红林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润晖苑1单元2层201号商品房;二、查封被申请人朱红林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政法楼411室商品房(备案号2014029950);三、查封陈涛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张公山625栋1-××号房产(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