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松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根林与王美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根林,王美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曹根林,居民。被告:王美莉,农民。原告曹根林与被告王美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同日向原告曹根林送达了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由于原告曹根林至2015年4月1日止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詹霄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