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根林与王美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根林,王美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曹根林,居民。被告:王美莉,农民。原告曹根林与被告王美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同日向原告曹根林送达了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由于原告曹根林至2015年4月1日止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詹霄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