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梅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虎某某,女,1985年3月6日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后爱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