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继峰与马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继峰,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谭继峰。被执行人马刚。本院在执行谭继峰与马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谭继峰门面转让费1733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继峰同意被执行人马刚分两次付清欠款,2015年3月20日付1800元,下欠15534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被执行人马刚已按协议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64号案件的执行,如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