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丁伟与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苑晓双,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丁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苑晓双,女,汉族,抚松县。被执行人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仇淑芳,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伟、苑晓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伟、苑晓双以已与被执行人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