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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芳,李来军,李栓财,李行行,王亚东、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来军,李栓财,李行行,王亚东,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永。委托代理人郝永飞。被告李来军。被告李栓财。被告李行行。被告王亚东。被告鲍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来军,李栓财,李行行,王亚东、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