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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覃光明与覃明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光明,覃明生,陈立勇,覃后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光明,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郭东波,宜宾县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明生,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勇,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陈本联,男,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后辉,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上诉人覃光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光明的委托代理人郭东波;被上诉人覃明生、被上诉人陈立勇的委托代理人陈本联、被上诉人覃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顺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覃明生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昭球代理审判员  罗 璇代理审判员  甘语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剑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