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辉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