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全与被告曹继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曹继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王志全,男,生于1990年08月28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昌汉敖包村7组206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008286412。被告曹继悦,女,生于1993年2月16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曹家峁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30216662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全与被告曹继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志全负担。审判员 郭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