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蔡绍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绍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诉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蔡绍平。起诉人蔡绍平提交诉状称,其租住的崇川区北街12号房改房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被南通市中城拆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下旬,擅自强行拆除。起诉人蔡绍平曾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过行政裁决,但被告知房屋已被灭失,超出受理范围。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南通市中城拆迁有限公司依据政府政策法规对其被非法拆除的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如无力承付补偿,则令其恢复被拆迁房屋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起诉人蔡绍平诉请中明确要求给予补偿安置,无力补偿的才要求恢复原状,其本质仍属于补偿安置争议,因未就拆迁安置达成协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绍平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汪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