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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