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万文元、周鑫与周鑫、木钱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元,周鑫,木钱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75号原告万文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鑫。被告木钱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负责人金建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忠高、郑俊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文元与被告周鑫、木钱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文元于2015年3月30日以伤情尚未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文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文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文元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