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国民、张英红、李建凤、闫立东、崔占有、崔占华、崔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国民,张英红,李建凤,闫立东,崔占有,崔占华,崔占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军,系朝格温都信用社主任。被告崔国民,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英红,女,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建凤,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闫立东,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崔占有,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崔占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崔占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国民、张英红、李建凤、闫立东、崔占有、崔占华、崔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3.00元,减半收取172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衣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