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芳、陆粟、陆如周、袁秀英、陆鑫与被执行人陈保礼交通肇事罪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陆粟,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陆鑫,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陆如周,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袁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述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粟,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陈保礼,男,汉族,家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陆粟、陆如周、袁秀英、陆鑫与被执行人陈保礼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房屋已查封正待处理,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