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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蓟县尤古庄供销合作社明祥生产资料门市部与山东中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尤古庄供销合作社明祥生产资料门市部,山东中富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334号原告蓟县尤古庄供销合作社明祥生产资料门市部,业主王秀明。被告山东中富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程艳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蓟县尤古庄供销合作社明祥生产资料门市部与被告山东中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尤古庄供销合作社明祥生产资料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已减半),由原告蓟县尤古庄供销合作社明祥生产资料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王泽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