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吕某某,女,25岁,汉族,通化县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姜某某,男,32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