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军与被执行人周磊、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507-1号申请执行人何军,男,出生于1967年8月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人周磊,男,出生于1979年12月10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祝龙,男,出生于1982年6月2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磊、祝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860元(从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9月15日止);2、负担受理费320元、执行费486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37666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工资依法冻结,并将以上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查证工作予以确认,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