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顾和生与许海波、蔡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和生,许海波,蔡书,顾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顾和生,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波,市民。被告蔡书,市民。被告顾竹林,农民。原告顾和生诉被告许海波、蔡书、顾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和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海波、蔡书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竹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和生诉称,被告许海波、蔡书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月23日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4年5月23日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顾竹林签名提供担保。借款后我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海波、蔡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被告顾竹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海波未有答辩。被告蔡书未有答辩。被告顾竹林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许海波、蔡书向原告顾和生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4年5月23日偿还本息,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顾竹林签名提供担保,借条载明:“今借到顾和生手人民币伍万元正,此款在2014.5.23日归还本息,月息按2%计算,¥50000,据:许海波、蔡书,2014.1.23,担保人:顾竹林”。借款到期后,原告顾和生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许海波、蔡书偿还借款50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顾竹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顾和生提供的被告许海波、蔡书出具的借条一份,原告顾和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顾和生与被告许海波、蔡书之间的借款事实有被告许海波、蔡书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许海波、蔡书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顾和生要求被告许海波、蔡书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顾和生要求被告许海波、蔡书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竹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担保人的身份为被告许海波、蔡书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顾竹林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海波、蔡书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海波、蔡书偿还原告顾和生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顾竹林对被告许海波、蔡书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竹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海波、蔡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许海波、蔡书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审 判 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