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字第2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与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游丹妮,行长。被执行人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郭赞楼。珠海市兴华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彭小华。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珠金法执字第25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兴华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还款事宜,且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向本院申请提前解除被执行人珠海市兴华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兴华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执行员 黄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晓晴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