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74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道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林(主审)、吕光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于2001年在湖北省襄阳市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8月1日在竹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5月8日生育一子张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因被告在竹山生活不习惯,从2009年起以回娘家和在外打工为由反反复复离家出走,2012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再也没有回家,经多次寻找无着落。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刘某离婚,孩子张某甲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1日在竹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竹山县城关镇东门社区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刘某于2012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和张某联系的事实。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系湖北省钟祥市柴胡镇红旗村三组人,2001年,原、被告在湖北省襄阳市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8月1日在竹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5月8日生育一子张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很融洽。从2009年开始,被告刘某以在竹山生活不习惯为理由经常回娘家,反反复复地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3月份,被告刘某离家外出后再也没有回家,原告张某并未到被告刘某娘家及其亲属处找其妻。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2013年8月26日撤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2014年11月4日,原告张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从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到被告刘某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之前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很融洽,夫妻之间没有发生矛盾,后期被告刘某以在竹山生活不习惯经常回娘家,从2012年3月离家外出后没有回家,但原告张某并未到被告娘家找到其母亲及哥哥详细查找其下落,现被告刘某是否下落不明不能确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账号:172456010400003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长 万道亿审判员 肖 林审判员 吕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