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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仁爱与夏操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爱,夏操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865-1号申请执行人陈仁爱。被执行人夏操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以(2015)温乐执民字第8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操煜所有的在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4396万元(万股)的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夏操煜所持有的在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5.4396万元(万股)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