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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臣良与张杰、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臣良,张杰,李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张臣良,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杰,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秋霞,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臣良诉被告张杰、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张杰、李秋霞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臣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张杰、李秋霞15000元的存款或与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米学敏审判员  崔广田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