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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彭世民与新疆华生化学建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民,新疆华生化学建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彭世民。被执行人:新疆华生化学建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世民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生化学建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706元,执行费681元,利息2500元,合计448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华生化学建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聚苯乙烯料204袋财产,以每吨8800元价格抵偿申请人44887元的欠款,申请人同意接受。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3)6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