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英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英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5663-7。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文义,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潘小娟,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甘英竹,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英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