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王大俊与董怀武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俊,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怀武,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50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怀武名下账号为内存款30471.8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